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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说不知道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日期:2020-12-09 浏览:2285次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那么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别再说你不知道了!



01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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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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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之间承担的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劳务关系 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为另一方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6、法律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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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基于两者各自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内涵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等入手,重视法律关系的实质,不会仅以书面形式作为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依据。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要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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